|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立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交货物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本案中《PS裁切及收版机组商务合同》、《PS裁切及收版机组技术协议》就产品应当达到的技术标准进行了约定,依照双方签字确认了的《PS裁切及收版机组存在问题、原因做出分析及整改方案》,认定立达公司所承揽的案涉产品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航空研究院要求解除与立达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于法有据。关于立达公司提出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因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立达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立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