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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名下银行存款673,002.3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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