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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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 陕西惠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吕**、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截止2020年5月20日的借款本息合计1160406.54元(其中本金791343.48元,利息47037.23元,罚息322025.83元)。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依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支付。 二、陕西惠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3元,由吕**、杨**、陕西惠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陕西惠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款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已预交,吕**、杨**、陕西惠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部分于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