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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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天实安德商贸(大连)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440,438.00元及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0%计算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偿还原告天实安德商贸(大连)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32,590.00元及自2017年10月26日起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0%计算的借款利息; 上述一、二项中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