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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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邹*归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5年8月20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利息为396630元;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2021年4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2021年4月7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李汉伟、刘路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724元(原告邹*已预交),由原告邹*负担6488元,由被告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李汉伟、刘路璐负担68236元。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