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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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潭平联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01000元(代偿借款本金100000元、代偿借款利息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01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被告***于本判决中确认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2元、财产保全费1038元,合计3410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平潭平联担保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告平潭平联担保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8-03-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