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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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胜通物流有限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的经济损失134951.60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47497.5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剩余经济损失87454.10元,上述款项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3元,减半收取计1506.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已交纳),被告龙口市胜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9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