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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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借款本金599972.11元及截止2019年10月17日产生的利息4601.33元、罚息89885.52元、复利558.60元,合计为695017.56元,并自2019年10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599972.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计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以应付未付利息4601.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计收复利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2000元; 三、若被告***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奉节县永安镇诗城东路XX附X幢X、X、X及位于奉节县永安镇诗城东路X号X幢X单元X、X号、X房产[房地产抵押权证号:30X房地证(押)201X字第040XX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4元,减半收取58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