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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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朝阳建材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湖南省朝阳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船山支行 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朝阳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船山支行贷款本金2,204,613.39元及利息(本金×[7.65%×(1+50%)]自2015年9月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省朝阳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朝阳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省朝阳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船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848.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朝阳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及被告湖南省朝阳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