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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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九洲纸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第二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涉案房屋内存放的机器设备权属未定,无法处分。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到期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届满日提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到期自动解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