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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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 新余市永盛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20000元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1000000元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307828.24元,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保险50000元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0元。 三、***对上述判决第一、第二项所确定的赔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述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履行本判决汇款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惠来县葵潭支行;户名:***;账号:62×××70)。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4.01元,由原告***负担53.9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负担1071.8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负担2928.21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回,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书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之同等金额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又不提出法定申请理由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