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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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瑞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伸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龙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工程款3814393.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时间从2016年1月31日起至上述款项支付完毕时止;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89.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60589.00元,由原告***、***负担13392.00元,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19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