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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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丹东友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602执105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