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借款本金59.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本金59.9万元,利息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从2017年12月13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算罚息;复利以每月20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算;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9.73元从中予以扣除); 二、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巫山县的,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巫山县的房屋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由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0元,减半收取计48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3-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