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货款23,590.50元,并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