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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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武平县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武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谢**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3,782.76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武平县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谢**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7417.45元; 三、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谢**780元。 四、驳回谢**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3.61元,减半收取计1511.8元,由谢**负担377.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负担937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武平县营销服务部负担1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