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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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张家口海兴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鄂州鸿泰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口海兴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工亡赔偿金900000元,并自2019年7月11日起以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张家口海兴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8元,三被告负担12800元,原告负担7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