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302民初337号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住***。 负责人:秦岭,系该行行长。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海龙 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姣依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