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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煤支行 达拉特旗凯维门窗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代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代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煤支行截止2021年2月21日的利息621833.31元、罚息2220.83元、复利621758.03元,欠息共计1245812.17元,并支付从2021年2月22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的复利(利率按月利率13.325‰计算); 二、被告达拉特旗凯维门窗有限公司、侯**、石*、张**、王**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达拉特旗凯维门窗有限公司、侯**、石*、张**、王**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代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代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应于被告达拉特旗凯维门窗有限公司、侯**、石*、张**、王**履行上述债务后十日内,向被告达拉特旗凯维门窗有限公司、侯**、石*、张**、王**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19896元,减半收取计9948元,由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煤支行负担1941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 东胜区现代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凯维门窗有限公司、侯**、石*、张**、王**负担80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