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照市人民医院 日照菲特泰克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日照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新惠康老年病医院 |
| 类型 |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13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日照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日照菲特泰克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8元,由原告***负担1346元,由被告***、日照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日照菲特泰克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