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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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庞新毅、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0105民初371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长沙众群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原告金**债务534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72元,由被告庞新毅、罗**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321000000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