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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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帆顺风农产品有限公司 海洋网联船务(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海洋网联船务(中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一帆顺风农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一帆顺风农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一帆顺风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