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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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中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常州通赢物流有限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85869.43元,其中直接支付给王**305319.48元,直接支付给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63549.95元(汇款至户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奥体支行,账号:1259××××0304),直接支付给吴*17000元(返还垫付款)。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元(王**已预交),由王**负担102元,由国元保险埇桥支公司负担119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王**,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