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山源阔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源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民初2302号民事裁定,由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事实及理由:源阔公司诉孙世斌与万达牧业、三岔河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以本案涉及“后诉改变先诉结果”为由不予受理本案错误。原因如下:2019年6月19日,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根据源阔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9)吉0602财保65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柳河康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万达牧业、孙世斌的应付货款30万元予以冻结(该款挂在张富森名下545488元,扣除饲料款316400元,余额停止支付),冻结期限为三年。后源阔牧业以孙世斌为被告,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吉0602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判决孙世斌返还源阔公司364100.3元,并支付利息。孙世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5日作出(2020)吉06民终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生效后,源阔公司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万达牧业、三岔河村委会分别对(2019)吉0602财保65号民事裁定提出书面异议,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合并审查后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吉0602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万达牧业、三岔河村委会的异议。万达牧业、三岔河村委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吉0602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一、柳河康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挂张富森名下款额229088元归原告万达牧业与三岔河村委会共同所有。二、不得执行柳河康华牧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应付款30万元(该款挂在张富森名下545488元,扣除饲料款316400元,余额为229088元)。源阔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吉06民终2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源阔公司认为,在(2021)吉06民终236号民事判决生效之前,案涉被查封的应付货款为孙世斌个人财产,所以源阔牧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被查封的应付货款为万达牧业与三岔河村委会共同所有,所以该款项未能执行。而本案源阔公司起诉孙世斌与万达牧业、三岔河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是基于孙世斌将从源阔公司处获得的不当得利无偿转让给万达牧业与三岔河村委会,即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的法律规定,这并不影响案涉被查封应付货款的归属问题,因此,本案不存在“先诉改变后诉结果”的情形,所以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审理本案。 源阔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孙世斌、万达牧业、三岔河村委会连带返还不当得利180000元,并从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9日,根据源阔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602财保65号民事裁定,将柳河康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万达牧业、孙世斌的应付货款30万元予以冻结。后源阔公司以孙世斌为被告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吉0602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孙世斌返还源阔公司364100.3元(其中包含本次源阔公司诉请的刘铁民鸡雏款178200元、弱雏款1800元)并支付利息。孙世斌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5日作出(2020)吉06民终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生效后,源阔公司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万达牧业、三岔河村委会分别对上述(2019)吉0602财保65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合并审查后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吉0602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万达牧业、三岔河村委会的异议。万达牧业、三岔河村委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1.依法确认源阔公司申请查封冻结的柳河康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挂张富森名下款额229088元归两原告共同所有;2.请求判决不得执行柳河康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应付款30万元(该款挂在张富森名下545488元,扣除饲料款316400元,余额为229088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29088元的利息。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吉0602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一、柳河康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挂张富森名下款额229088元归万达牧业与三岔河村委会共同所有;二、不得执行柳河康华牧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应付款30万元(该款挂在张富森名下545488元,扣除饲料款316400元,余额为229088元);三、驳回万达牧业、三岔河村委会其他诉讼请求。源阔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吉06民终2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602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认定,万达牧业、三岔河村委会对源阔公司无支付义务,孙世斌应承担的付款责任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现源阔公司又基于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当事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在实质否定前诉案件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裁定对白山源阔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源阔公司以孙世斌、万达牧业、三岔河村委会为被告,主张连带返还不当得利180000元及利息。而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602民初1537号案件系万达牧业、三岔河村委会以源阔公司为被告、孙世斌为第三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源阔公司申请查封冻结的柳河康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挂在张富森名下款额229088元归万达牧业、三岔河村委会共同所有及不得执行柳河康华牧业有限公司对万达牧业、三岔河村委会应付款30万元、源阔公司赔偿万达牧业、三岔河村委会229088元的利息。故本案与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602民初1537号案件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相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源阔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源阔公司的诉请应当进行立案受理。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源阔公司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民初230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