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邦(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国邦(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司*于2019年11月7日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31日解除; 二、被告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国邦(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给付欠付租赁车辆租金及赔偿款共计63,185元; 三、被告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国邦(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 四、被告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国邦(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3,000元; 五、驳回原告国邦(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4元,由原告国邦(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司*负担3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