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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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星建经贸有限公司 延边宏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宏图公司、林立忠,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星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3.2021年3月25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吉24执1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星建公司名下位于延吉市参花街2347-1号,所有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558835号,面积为2274.3平方米房屋及位于延吉市参花街151-18号,所有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16453号,面积为207.21平方米房屋;4.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评估、拍卖上述房屋。本院依法委托延边诚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共计为人民币18685943元。嗣后,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20日10时至2021年9月21日10时、2021年10月15日10时至2021年10月16日10时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司法拍卖,但两次拍卖均流拍。2021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建行延边分行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表示,对流拍(抵押)房屋不同意以物抵债,并同意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5.2021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吉24执11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林立忠在工行吉林省延吉光明支行08082211010145680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为0.2元)及被执行人林立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开发区支行62218024000166965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5158.09元);冻结被执行人林立忠名下辆识别代号为X19037,车辆品牌为华通牌,车辆类型Z71,车牌号为吉H1000H的车籍手续;查封被执行人林立忠名下位于延吉市公园路2139号西座小区14号楼2单元103,不动产单元号为222401004006GB00014F00030008,所有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474399号,面积为51平方米房屋(因该房屋已于2020年8月卖给案外人,实际未查封);6.2021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吉24执11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解除上述流拍(抵押)房屋的查封;7.2021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吉24执113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林立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开发区支行62218024000166965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58元;7.2021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建行延边分行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表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特申请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宏图公司、星建公司、林立忠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变价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建行延边分行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