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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推变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推变公司的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驳回朴振奎的全部原诉讼请求;二、由朴振奎承担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从推变公司渠道分销商转发的邮件中可清晰看到韩国momostick公司已经自认朴振奎就是其公司董事长,证明朴振奎实际经营韩国公司。其次,依据推变公司原提交的《合伙经营合同书》中显示,朴振奎指定柳贤珠(余贤珠)为其继承人,结合朴振奎与余贤珠的结婚照片,可以综合佐证其两人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而余贤珠正是韩国momostick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朴振奎是韩国momostick公司的董事长,可综合佐证两人实质共同经营了韩国momostick公司。同时,韩国momostick公司的主营业务和推变公司的主营业务高度重合,均是制造、批发、零售手机背贴式支架。虽韩国公司与我方的注册国别不同,但二者同为出口加工型企业,销售市场同为全球市场。并且从推变公司渠道分销商处获悉的朴振奎邮件通知,也能侧面证明双方的渠道供应商存有重合,综合证明韩国momostick公司对推变公司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因此,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应该认定朴振奎查阅会计账薄有不正当目的,其要求查阅的行为将严重危害公司合法利益,不应得到支持。最后,朴振奎在离开中国之前一直都是实质性控制我方的经营,其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对公司管理、财务状况、业务销售等运营状况极其了解,从其是多个微信群群主,且多项公司管理文件需其签名可知,即不可能存在任何股东知情权遭受损害的情况。2020年以来,朴振奎只身离开国内,利用外国人身份躲避其因经营不善留下的巨额公司债务待推变公司偿还,滥用法律权利浪费司法资源,为其达到不正当目的。一审法院孤立看待推变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未全面认定推变公司提供的已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诸多证据,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驳回朴振奎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朴振奎(PARKJINKU)于二审答辩称,推变公司的上诉理由在原审庭审之时,双方已经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原审判决也已进行了详尽的论述。请求法院驳回推变公司的上诉请求。

朴振奎(PARKJINKU)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推变公司提供自其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之日(2019年2月25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会计账薄(含总账、明细账、往来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账、其他辅助性账薄)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置备于公司,供我方或我方委托的会计、法律专业人员查阅、复制,且查阅、复制的期限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推变公司成立于2019年2月25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末末迪资公司出资50万元,占股50%,朴振奎(PARKJINKU)出资50万元,占股50%。由王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朴振奎(PARKJINKU)担任公司董事。推变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件产品开发、生产;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包装服务;塑料零件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软件服务;软件零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贸易咨询服务;贸易代理;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商品零售贸易。庭审中,推变公司双方均确认朴振奎(PARKJINKU)为推变公司的现任股东。

《广州推变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中外合资)》对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金额及所占公司股份、公司经营范围、董事会等做了详细规定。该章程第二十条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1名,由选举产生。第四十四条规定,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020年12月29日,朴振奎(PARKJINKU)向推变公司发送《查阅函》,内容为:本人系贵司登记股东,持股比例为50%,本人自公司成立以来,对公司经营状况所知甚少,现为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司发送此份函件,并要求查阅、复制2019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查阅、复制之日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和监事决议。推变公司庭审中确认收到上述《查阅函》,但未向朴振奎复函。另,朴振奎朴振奎(PARKJINKU)与王伟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朴振奎向王伟发送《查阅函》,王伟回复“gun”。

同时,在2019年2月-12月期间,朴振奎作为公司董事长在公司档案管理、采购订单、业务确认表、下班确认表、罚款单上签字。朴振奎认为其2019年12月返还韩国后对公司经营状况不可能得知,在12月回韩国前,朴振奎确有参与一定的公司经营,但朴振奎是韩国人,对中文认知较浅,签字时对内容无法解读,仅因为其是股东,推变公司让其签字就签了。且朴振奎仅根据业务确认单、下班确认表等也不能具体得知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等,不影响朴振奎知情权的行使。推变公司认为虽公司登记的董事长为王伟,朴振奎是董事,但公司实际的董事长是朴振奎。

另外,推变公司提供微信群聊天记录,以证明朴振奎为公司多个群的群主,涵盖财务、行政、采购、供应商等,朴振奎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知情。朴振奎质证认为,朴振奎虽在微信群内,是因朴振奎作为公司股东,不代表朴振奎对公司经营状况了解。且微信群聊天记录自2020年10月开始实质上不再有任何消息,是将朴振奎架空。

庭审中,关于查阅、复制的资料范围,对于公司章程,推变公司同意朴振奎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或记录,朴振奎、推变公司在庭审中共同确认推变公司自成立以来并未召开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亦不存在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对于财务会计报告,推变公司认为朴振奎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有不正当目的,但愿意配合朴振奎查阅复制;对于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推变公司认为朴振奎具有不正当目的,因朴振奎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业务关系的公司,可能损害推变公司合法利益,故推变公司不同意朴振奎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

推变公司为证明朴振奎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具有不正当目的,提供以下证据:1、群名为“朴总李生真彩财务”的微信群聊天记录,王伟说:因为朴总那边突然间联系不上,贷款没有全部给过来……之前他还在群里积极回复,现在整个人就蒸发了……目前韩国欠的钱也不给,信息不回”,拟证明朴振奎突然消失后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朴振奎质证认为该份证据均为王伟的表述,无其他关联证据佐证,无法证实朴振奎的突然消失及导致公司经营困难;2、群名为“SKM全体成员”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拟证明朴振奎故意删除公司内部微信群的重要成员。朴振奎质证认为该群聊名称为“SKM全体成员”,SKM并非推变公司,该群并非推变公司员工工作沟通群,与本案无关联;3、韩雪与昵称为Edward(微信号为×××)的微信聊天记录,Edward说“他告诉我停止与中国工厂的所有成员接触”,拟证明朴振奎指使原推变公司销售人员不准接触中国工厂员工,导致推变公司业务流失。朴振奎质证认为该份证据均为他人的听说,且Edward身份不明,无法证明该人是否与推变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聊天内容指代不明,即便讨论的内容与朴振奎有关,但Edward是“原推变公司销售人员”,早已不是推变公司员工,不可能损害推变公司利益;4、韩国momostick公司发给原推变公司供应商的邮件,内容有“我是来自Momostick韩国海外销售市场销售部的,我们收到一封来自客户的电子邮件,该名客户要求鉴定其现有的Momostick产品是正品还是假冒产品……我们已将中国的生产线迁移到韩国,总部设在韩国,销售人员Edward先生已经离开Momostick了……我们的老板park先生会通过微信群告诉您方更多细节”,拟证明朴振奎是韩国momostick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该公司,且故意错误引导原推变公司供应商,争夺客户资源。朴振奎质证认为该证据是他人转发给王伟的邮件,是否经过修改不得而知,邮件中仅记录了收到客户要求鉴别产品真假的事实,没有任何语言表述上与推变公司存在关联,不存在错误引导,属于推变公司的猜测臆想;5、韩雪与微信备注名为“阳江供应商sky”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有:sky说“我听到你们给朴总骗了200万对吗?……今天我看到他在韩国的工厂了,如果有需要地址我可以给你”,拟证明朴振奎与他人合作与推变公司相同业务的公司。朴振奎质证认为微信备注名为“阳江供应商sky”的主体无法确定,双方隔了一年多从未有过联系,实属反常;6、韩国momostick公司官网地址信息、产品介绍信息、在韩营业执照、朴振奎与余贤珠(俞贤珠)(曾用中文名柳贤珠)的结婚照、《合伙经营合同书》朴振奎指定柳贤珠为其继承人,拟证明朴振奎在韩国与他人合作相同业务公司,且在其公司官网故意抹黑推变公司产品为假货,momostick公司登记的法人代表是朴振奎的妻子余贤珠(曾用中文名柳贤珠),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手机饰品、生活用品制造及销售、手机电子设备开发、3D印花制作、进出口及通信营销业,朴振奎复制会计账簿等会导致公司权益受损。朴振奎质证认为,照片中的人物是朴振奎与俞贤珠,但此照片并非是结婚照,二人没有在任何国家登记结婚;在momostick的官网中从未有任何表述提及推变公司,仅就仿冒产品予以说明,同时该公司注册信息并非官方数据,对营业执照不予认可。有关momostick的上述证据均为电子数据,未经证据固化,对真实性不予认可,momostick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推变公司的经营范围大部分不重合,推变公司注册在中国,momostick公司注册在韩国。

庭审中,朴振奎(PARKJINKU)、推变公司均确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朴振奎(PARKJINKU)为韩国籍,本案属涉外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朴振奎朴振奎(PARKJINKU)作为推变公司的股东,其合法的知情权受到法律保护。原、推变公司在庭审中均确认推变公司自成立以来,并未召开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也确认公司不存在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故对朴振奎申请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朴振奎诉请推变公司提供2019年2月25日起的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供朴振奎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复制,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推变公司辩称朴振奎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组建多个微信群了解公司运营状况。但朴振奎(PARKJINKU)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行使法律赋予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不因其担任公司职务或知晓公司财务状况等理由而阻却其知情权的行使。故原审法院对推变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推变公司提供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朴振奎查阅会计账簿及凭证有不正当目的,但该微信聊天记录均是个人陈述,且无证据证明聊天主体是供应商或推变公司销售人员,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朴振奎(PARKJINKU)存在聊天记录中所述的争夺客户资源、导致推变公司业务流失的行为。对于推变公司提供的余贤珠(俞贤珠)及momostick公司信息,该证据未能证明momostick公司是朴振奎自营或是朴振奎与余贤珠(俞贤珠)共同经营,亦未能举证证明momostick公司对推变公司的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则推变公司关于朴振奎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股东查阅与公司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亦应认定为公司股东知情权内容的组成部分。因此,朴振奎诉请推变公司提供2019年2月25日起的会计账簿(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和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供朴振奎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仅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对于朴振奎要求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诉请,因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准许。

关于查阅的地点和时间,朴振奎(PARKJINKU)、推变公司均确认安排在推变公司的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大塘底路12号301房,时间为工作日。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推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公司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置备于其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大塘底路12号301房)供朴振奎朴振奎(PARKJINKU)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复制,查阅、复制的时间不得超过连续十个工作日;二、广州推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公司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和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置备于其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大塘底路12号301房)供朴振奎朴振奎(PARKJINKU)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查阅的时间不得超过连续十个工作日;三、驳回朴振奎(PARKJINKU)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推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推变公司于二审期间提交了二份证据。证据1.韩国momostick公司网站介绍页面打印件,拟证明朴振奎为该公司董事长,实质参与该公司经营;双方构成实质性竞争,其查阅我方公司文件目的不正当;证据2.阿里巴巴平台中“广州推变科技有限公司”店铺页面打印件,拟证明我方销售的产品样式与韩国momostick公司销售产品样式高度相似,二者在全球市场范围内存在实质竞争关系。

对于上述证据,朴振奎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确认;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21年10月21日本案庭询时,推变公司自述其出口市场为欧美。2021年10月23日,朴振奎书面答复法院称,经其庭后与momostick公司核实,该公司市场销售范围在韩国,代理商渠道、客户群体、产品迭代、销售范围与推变公司均不同,不存在实质竞争,双方对此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朴振奎系韩国公民,本案系涉外股东知情权纠纷,应按照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案涉标的公司推变公司系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本院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案准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相关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朴振奎查阅推变公司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目的是否正当的问题。推变公司主张朴振奎查阅上述文件目的不正当的理由是“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推变公司提交的证据为案外人提供的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网站打印件等,上述证据均为传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证明朴振奎自营或经营推变公司所称的韩国momostick公司,也未证明韩国momostick公司的产品或销售市场与推变公司的产品或销售市场存在竞争关系。一审判决对此论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本院对推变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公司章程的问题。因朴振奎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并未变更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对此进行裁判并无不当。推变公司如已向朴振奎提交公司章程,则双方可在执行过程中予以协商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推变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州推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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