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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那坡县华翁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那坡县华翁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百色市那坡县华翁水电站内的水轮发电机(SFW500-81990)三台、水轮机(HL230-WJ-60)三台。

查封被申请人资产限额为184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保全措施实施后,有法定解除保全情形出现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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