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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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庆祥钢制品有限公司 兰州兰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白银庆祥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银庆祥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8元,减半收取1719元,由白银庆祥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