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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州春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428执保201号

申请人:德州春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霍德义,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

本院审理申请人德州春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经本院执行2020年4月1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部分银行存款以及查封不动产一处。

至此,对被申请人***、***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428执保201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 蕾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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