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德州春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428执保201号 申请人:德州春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霍德义,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 本院审理申请人德州春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经本院执行2020年4月1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部分银行存款以及查封不动产一处。 至此,对被申请人***、***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428执保201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 蕾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