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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阴市春华塑胶有限公司
广西方锦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方锦矿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方锦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财产保全费1343元,合计3143元(广西方锦矿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方锦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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