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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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金源集团芜湖钟山木器包装有限公司 江苏杰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现本院已裁定受理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对江苏杰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282民初6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