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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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5107号民事判决; 二、王志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向**支付股权转让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元,均由被上诉人王志华负担。上诉人向**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元,经其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王志华应在收到本案判决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元,逾期不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