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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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润霖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广西国穗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博白县润霖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20年7月21日,结欠利息2396412.15元;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并加收50%利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结息办法计算); 二、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广西国穗贸易有限公司用作本案借款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南宁市的房地产【国用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南宁国用(2009)第508880号、南宁国用(2009)第508908号;房产证号分别为: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享有抵押权,依法以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 三、被告广西国穗贸易有限公司、黄**、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8178元,减半收取计54089元,由被告博白县润霖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广西国穗贸易有限公司、庞**、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