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汪清县鸿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2021)吉2424民初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2021)吉2424民初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汪清县鸿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马**支付劳务费136,146元;” 三、驳回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65元(马**已预交),由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65元(汪清县鸿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汪清县鸿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鉴定费5,000元,马**负担2,500元,汪清县鸿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