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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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岳口矿泉水有限公司 厦门银华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银华公司起诉请求一为:判令被告岳口公司立即腾出原告银华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同安区××路××区内约600平方米的场地(详见附图),并恢复为绿化带和道路。2020年11月9日,一审法院经现场测绘确认红线图上的A(X36041.308,Y65548.769)、B(X36103.419,Y65563.615)、K(X36106.116,Y65553.512)、I(X36059.295,Y65538.512)、H(X36049.6,Y65538.313)系岳口公司现所占用的属于银华公司的土地,面积为759平方米。现一审判决确定岳口公司向银华公司租赁的土地面积为664.43平方米,即A、G、F、I、H五点所确定的土地范围,该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2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银华公司、岳口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返。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