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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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雅施美商贸有限公司 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宁漫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零一零一科技有限公司 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立伐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立伐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合肥雅施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宁漫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零一零一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17,930.51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317,930.51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日2021年7月24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立伐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合肥雅施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宁漫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零一零一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2日,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从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取得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票出票人和承兑人为“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17,930.51元,票据号码230212702471420200724687124176,出票日期2020年7月24日,票据到期日2021年7月24日。票据背面的背书依次为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一上海立伐物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立伐物资有限公司)→合肥雅施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合肥雅施美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宁漫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宁漫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零一零一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零一零一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路新五金冲压件厂→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聊城市金振精密保持器厂→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起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最后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满十日内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认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到期后应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即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条件成就,可以要求承兑人和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和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