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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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民初16号 原告: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增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凯、吴宛霖,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有志,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青海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奴海,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 法定代表人:陈明才,该局局长。 原告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青海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彭建玉 审判员张永涛 审判员樊旭华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罗丽娟 书记员刘霞青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