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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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 重庆永康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杨**各项损失费共计134389.3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杨**各项损失费共计59885.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杨**各项损失费共计64504.02元。 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2930元,由被告李**、李**各负担1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