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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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华星粉笔工贸有限公司 宁波市米乐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米乐进出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4月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4151元并支付可得利益损失691.84元(按合同金额的5%),逾期违约金13490.88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老客户粉笔翻单购销合同,被告按以前订单品质提供相应的出口定牌(MILAN品牌)粉笔一批。订立合同前,被告为避免再次出现彩盒材质出现断裂问题返工,向原告提出要求每盒加价2分以保证彩盒用好的材质,保证不会出现上个合同中货物出现的断裂问题并要求原告随合同支付30%的预付款。后被告寄来的彩盒材质很差,又薄还会严重断裂,几乎同前一次合同返工前的材质一样,完全不符合原告要求的标准,原告当即联系被告按照好的材质重新制作彩盒并尽快返工出货,被告以原告挑刺为由拒不承认且称厂里做好的大货非这样的材质,要求原告上门验货。原告无奈于5月23日查看情况,发现货物中混入两种材质的盒子,大概50%的会出现严重断裂,另外50%情况稍好。原告当面和被告负责生产的王经理提出明确要求:尽快按照不会断裂的材质返工更换好后出货。返回宁波后也通过QQ和微信文字明确向被告发了通知:盒子问题不能接受出货需要按照要求返工后复验才能出货,并多次催促被告尽快返工,但被告拒不返工也不搭理原告,直至6月底订单被外商取消,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过了6月底外商就不要货物,之前原告也积极主动多次联系被告和外商沟通是否可打折处理出货,被告仍不理不睬。订单取消后原告也联系被告尽快退回合同预付款,也未果。 被告华星粉笔公司答辩称:双方定制粉笔事实,对包装盒也进行了约定,签订合同前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自行加工包装盒,之后双方对包装盒的状态进行了确认,要求挺起来正面折90度无明显折痕,但原告要求反向180度以上进行检验,双方遂发生分歧。被告生产的包装盒正折90度无裂痕,反折180度以上有裂痕也仅系一部分。现所有的产品均已生产完毕,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反诉原告华星粉笔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继续履行合同;2.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仓储费1050元、承担代理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日,原告向被告定制粉笔,约定先付款后交货。起初被告让原告自行购买包装盒进行包装,后经原告多次要求,并对包装确认包装盒舌头在90度状态无断裂。被告按约生产,并向原告寄送了货样以继续履行合同,期间,原告迟迟不予明确答复。后被告多次邀请原告派人验货。验货后,双方就纸张和覆膜问题达成一致。但原告认为包装盒舌头存在问题,迟迟不同意付款,也不同意被告发货,造成仓储费、人工费、包装盒购置费等费用损失。 反诉原告认为,反诉原告确认包装盒呈90度状态无裂痕,反诉被告称的部分受检包装盒出现裂痕系其验货时过度反向折压所致,反诉原告已按约完成货物生产,且该笔货物系定制产品,无法他处销售,因而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米乐进出口公司答辩称:双方自2016年开始合作,样本一直保留,当时的彩盒非常好且不会断,系外商认可的产品。本案合同系2016年合作后再次合作,其也将样品寄给反诉原告。当时反诉被告不会自行采购盒子,对方提出加价2分钱,也同意支付30%的预付款,不想反复返工。反诉原告并未将上次担保当回事,经查验50%的彩盒存在问题,也没有覆亚膜。仓储系反诉原告自己的工厂,反诉被告仅5%的佣金,但要承担这么大的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日,原告(甲方,需方)和被告(乙方,供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采购粉笔(含彩盒),合同并注明此单为翻单,合同总价13836.8元。彩盒要求:同需方确认的挺度好折起来无明显折痕,覆亚膜,交货时间2020年4月27日,交货地点宁波。付款方式:随合同预付30%,付清余款后发货。乙方供货不符合要求时,甲方可拒收或退货。乙方无故拖延交货期,每天按订单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合同并就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经被告申请,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支付预付款4151元。 双方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显示:原告要求关注彩盒的品质和进度。被告表示盒子用300克覆膜,不会断的。原告又称材质有关系,要求用好的材质,上次的太差了。被告表示知道了。被告称彩盒还是按上次出货的吧,原告回复是的,按照之前的一样。5月10日,被告称大货已做好,征询是否需今天发货。原告表示样品看后回复。收到样品后,原告表示彩盒是覆亚膜的,这个光膜打滑不好打开,存在材质开裂的问题。厚度也没有以前的厚,一点硬度也没有,太薄太软导致打不开,并表示为搞好彩盒已经加价2分钱,怎么还这么做。被告则表示做到这种质量已经可以了,原告是在挑毛病。5月23日,原告工作人员至被告处看货。后于5月25日告知被告称货物中有50%盒子打开向后翻开就断裂严重,外商肯定不能接受。彩盒断裂的问题要安排返工,纸张减薄及亚光改亮光的问题尽量说服外商接受,断裂的问题需返工搞好才能出货。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返工,并于6月2日告知已经延误一个月,再不发货的话外商将取消订单。后又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未予回复。 另查明,2019年12月19日,双方曾签订货物数量、内容与涉案合同一致的购销合同,约定单价比涉案合同少2分钱,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 2016年起,双方有数次类似交易。2019年10月9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与涉案合同一致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的单价比涉案合同少2分钱。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担保函,主要载明:鉴于原告从96件完工的1037白色粉笔货物中抽检仍发现存在约23%属于彩盒内部严重断裂情况,被告认为无法重新返工,希望担保出货并作出相应保证。 反诉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代理费3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购销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纸盒及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合同约定彩盒硬度挺度好折起来无明显折痕、覆亚膜,被告工作人员也表示盒子300克覆膜不会断,被告虽辩称彩盒盖子翻转90度时不会断裂,但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难免会翻转超过90度,然此时部分彩盒盖子极易形成裂痕,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返工,理由正当,而从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显示,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对此比较消极,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结合原告的可得利益、现场验货等导致的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因合同已解除,原告又主张逾期交货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本院对其反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4月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兰溪市华星粉笔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市米乐进出口有限公司预付款4151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合计5151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宁波市米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兰溪市华星粉笔工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宁波市米乐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208元,被告兰溪市华星粉笔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0元。反诉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兰溪市华星粉笔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