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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西安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占有使用期间的租赁费用16218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西安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迟延支付租金的滞纳金;具体计算方式为:以162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西安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西安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91元,由被告***负担9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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