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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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西安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占有使用期间的租赁费用16218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西安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迟延支付租金的滞纳金;具体计算方式为:以162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西安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西安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91元,由被告***负担9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