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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长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长河高级中学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长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杨**、杨**工程款797401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杭州长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杨**、杨**保证金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杨**、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长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20元,减半收取1636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360元,由原告杨**、杨**负担15445元,被告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81元、杭州长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434元。被告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长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如逾期未付,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6-18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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