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清偿代偿款人民币159742.1元及利息(利息应以代偿款人民币15974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19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林**、肖**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7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