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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精宏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精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波市鄞州精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精宏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1377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3137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3日起计付至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6元,减半收取计3003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精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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