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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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南岸支公司 重庆海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南岸支公司赔偿原告邵**37219.54元; 二、被告李*、杨**赔偿原告邵**2150元,重庆海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邵**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给付内容的,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5元(已减半),由被告杨**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邵**垫付,被告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