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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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市户县双乐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屠**劳务费10000元;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屠**10000元自2021年2月20日至该款给付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之资金占用利息; 三、被告西安市户县双乐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屠**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屠**负担9元,被告王**、西安市户县双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