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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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澳兰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南通星尔特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6月5日签订了1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从2019-0603-1至2019-0603-16。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购房款633万元支付给了被告。涉案合同约定房屋的交付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前,但至今为止,被告一直未能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此种违约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为了依法维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立即交付给原告,并承担违约金。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南通星尔特置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兼股东之一施桦系该院副院长张瑜的配偶,其不宜审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南通星尔特置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兼股东之一施桦系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瑜的配偶,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不宜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