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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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上诉人***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6251.79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968元、467元,共计9825元,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5642元,上诉人***负担3858元,被上诉人***负担3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