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16918.13元及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及违约金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应扣除被告***自2018年4月18日起已支付的利息、复利及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28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