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市福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特52号 申请人:成都市福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成都市福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成都市福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院作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申请人成都市福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人仲案(2019)第398号仲裁裁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燕 审判员谢剑 审判员童庆勇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莉 书记员李薇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